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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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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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事项
核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
(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
(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 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提出审批、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接受,并出具回执(含收件清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收件单位应在出具回执的同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办理审批、登记申请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批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没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予以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对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或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禁止行政首长个人作出决定。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士组成。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家委员会。
审批机关应制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实行先登记后审批的原则。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审批、登记应当在收件后15日内完成。
依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发出告知书的,以第二次收件日为审批、登记时限起算日。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审批内部监督制度。重大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实施审批、登记行为的,审批、登记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因无效审批、登记或违法实施审批、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告增加或取消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及其附件二同时废止,但其附件一内容除与本规定相抵触部分外继续有效。
附件: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附件: 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发展计划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商品计划
2.核发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
3.限量和非限量登记进口商品
4.外商投资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指标
5.对户籍迁入人员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6.深圳市实施土地拍卖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大中专(中技)招生计划、院校的设立及专业设置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全社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基建、技改、国土开发)计划
2.市一、二、三产业新上项目立项(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
3.市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4.限下项目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初审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
5.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基建、技改部分)
6.地方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指标
7.深圳市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
8.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立项(与科技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9.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
10.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与科技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11.鼓励类限下外商投资项目立项(与外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外经贸局牵头)
12.鼓励类限上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初审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深圳市区属企事业单位3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经济贸易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名牌产品认定
2.名优产品认定
3.已设立的外资工业企业调整内外销比例
4.港深自货白运厂车指标
5.组建企业集团
6.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技改类)确认书
7.产业政策限制的内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8.技术创新项目认定
9.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5项)
1.深圳市对口扶持地区向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申请优惠贷款及市内欠发达地区申请贷款
2.工业企业技术引进合同
3.为本市企业去内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出具有关证明
4.国家限量配额管理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
5.两型(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内资企业限制发展类工业项目立项
2.核发《酒类经营业务许可证》
3.加工贸易生产合同
4.开展“三来一补”项目
5.成品油的经营权和加油站的设立
6.拍卖企业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联审,经贸局牵头)
7.旧货市场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联审,经贸局牵头)
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核发确认书)
9.新产品、新技术认定
10.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初审
11.设立工业类社团
12.核发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
13.核发《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14.核发《特种工作人员操作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商品展销、展览会
2.专业市场
3.连锁经营业务
4.中央部、委、办,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办事机构登记
教育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9项)
1.成人中专招生计划
2.成人高校招生计划
3.市外院校来深举办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4.市属院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5.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初审
6.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成人中学)设置初审
7.普通中专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专业设置
8.初中学生录取
9.市属院校函授本专科办学资格
10.夜大本专科办学资格
11.公立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初审
12.市属学校申办企业(禁止项目)
13.直属学校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
14.直属学校(单位)临时申请专项经费
15.社会力量办托儿所、幼儿园登记注册
16.特区外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初审
17.区教育局、市属学校财政转移支付的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
18.特区内民办学校收费初审
19.报考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考生资格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设本科专业
2.市内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
3.普通高中、职校、成人中等、高等教育毕业证验印
4.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调拨
5.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6.普通职业高中和市属中专学校学生录取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0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初中、高中
2.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开办培训班
3.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或者开设课程辅导班
4.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校外教学机构
5.刊登、播放、张贴、散发各类招生广告
6.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7.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8.举办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专业证书》班
9.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设专科、本科专业
10.申报国家级、省级学校和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级学校、办学效益评估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成人中专、成人高校招生计划
2.市外院校来深举办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3.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市属院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4.由其他行政部门审批(核准)的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及培训班
科学技术局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1项)
1.深圳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使用(与财政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2.科技保密审查
3.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与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4.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立项(与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6.科技进步奖评定
7.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
8.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
9.核发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
10.科技成果鉴定登记
11.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认定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技术合同登记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科技开发企业和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4.民办科技企业登记
公安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5项)
1.在特区内行驶的香港私家车入出境资格
2.公路、公交客运车辆购置
3.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维修资格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维修资格
5.核发民用爆破器材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牌证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9项)
1.《港澳回乡证》多次加签
2.办理《深圳机场安全控制区证件》
3.在深投资、办企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多次往返签注
4.办理入户手续及《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少年儿童证》
5.对港澳台居民核发《广东经济特区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
6.建设功能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的交通设施指标
7.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所属机构,外地驻深机构,境外企业驻深办事处刻制公章
8.生产、销售和维修消防产品资格初审
9.机动车身外侧喷涂广告初审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32项)
1.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2.工程爆破许可
3.公安、金融、仓储、科研等内部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
4.印刷业、刻字业特种经营许可(其中印刷业与文化局联审,文化局牵头)
5.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6.剧毒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作业许可
7.爆炸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8.机动车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使用(改装初审)
9.居民单、双程赴港澳地区定居、探亲和旅游
10.核发《大陆居民往返台湾地区通行证》
11.本市居民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旅游护照
12.签发外国人来华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证》
13.核发货车临时通行证、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
14.申办机动车检测站资格初审
15.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
16.给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17.举办3000人以上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安全保卫方案
18.建立保安服务组织
19.户外广告设立(与工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管办联审,工商局牵头)
20.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与城管办联审,城管办牵头)
21.居民随迁入户
22.公交线路的开设与调整(与交通局等部门联审,交通局牵头)
23.旧货市场设立(与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经贸局牵头)
24.网吧设立(与信息化办公室联审,信息化办公室牵头)
25.拍卖企业设立(与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工商局牵头)
26.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7.核发《入出境通行证》及有关加注项目
28.核发《暂住证》
29.核办《特区通行证》和《边境通行证》
30.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及异动
31.机动车入户、核发牌证及异动
32.开办、改变及注销机动车停车场、停放点。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全市旅馆业资料
2.计算机国际联网用户备案
监察局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干部行政纪律处分
2.各区监察局正副职领导干部任免
民政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定
2.核发自然灾害救济费
3.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
4.婚姻登记员资格
5.接受安置异地退伍兵
6.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6项)
1.核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
2.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安置
3.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安置
4.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
5.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异地安置
6.婚姻登记及出具《夫妻关系说明书》、《解除婚姻关系说明书》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2.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3.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4.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及有关事项变更、撤销登记
5.尸体出境及国内运送
6.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
7.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生产销售丧葬用品
8.因战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9.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10.收养登记
11.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12.婚介机构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5项)
1.村、居委会的设立
2.外地优抚对象中伤残人员关系迁入
3.定补定恤对象及其享受标准
4.经批准的在深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司法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决定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刑事)赔偿申请
3.劳动教养人员请假、准假
4.法律援助申请
5.深圳市一级调解委员会评定
6.部分涉台公证文书
7.报考律师资格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0项)
1.设立公证处及公证处设立办事处初审
2.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4.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和被提前解教初审
5.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
6.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7.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
8.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初审
9.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
10.申报律师资格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2.部分涉台公证文书
财政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转为国有资产
2.企事业单位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
3.有关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先征后返
4.有关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先征后返
5.特区企业自用物资进口环节税收先征后返
6.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
7.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8.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
9.地方金融企业年度费用指标及坏帐和呆帐核销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4项)
1.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地地价款财政挂帐处理
2.市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拨付
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更、注销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及国有资产处理
2.核发《广东罚没财物许可证》
3.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
4.设立代理记帐机构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注册会计师注册
6.市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
7.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手续
8.市行政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
9.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运用
10.农业“四税”减免
11.行政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地区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12.核发《会计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3项)
1.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农业企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及农税征管有关报表
人事局(编办)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干部调出特区
2.拟分配到我市的出站博士后
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
4.人事计划单列及增(调)干指标
5.引进人才指标
6.机关事业单位市外增加工人计划
二、属干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人事立户
2.军队转业干部和深圳驻军干部家属(配偶)随军安置
3.年度(学年度)考核结果
4.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正常晋升
5.确定工资档次、标准
6.确认工龄
7.核准离职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抚恤金、丧葬费核准
10.调入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11.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级干部职数卡发放和职务任免
12.接收市外院校应届毕业生
13.特殊行业、工种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
14.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6项)
1.干部调入特区
2.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职位分类及公务员过渡
3.国家公务员录用及招收聘用制干部
4.行政奖励
5.提前退休和延长退休年龄
6.组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7.行政、市属事业机构编制
8.非政府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9.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辞退
10.正常退休及退职
11.引进留学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资格确认
12.申办《外国专家证》
13.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14.我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及其待遇
16.机关事业单位出入编管理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8项)
1.干部调出深圳
2.正科级以下职务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3.行政奖惩结果
4.调入博士后人员备案
5.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次确认
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编制自定事业单位的编制
8.出国(境)培训
劳动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技师上岗资格
2.高级以上技术工人等人员招调工计划指标
3.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
4.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5.公关员、推销员、秘书、保姆等非特殊性、非技术性人员上岗资格
6.招聘员工广告
7.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办培训班
8.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班招生广告
9.劳动合同鉴证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失业员工登记发证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2.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3.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
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5.招用劳务工
6.企业经济性裁员
7.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8.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9.垫付欠薪条件和数额
10.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1.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工资基数及经营者年薪
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3.市外招调工
1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5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解散
2.户藉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登记
3.设立驻深劳动管理站
4.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技师上岗资格
5.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拟聘用考评员名单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3项)
1.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属禁止或不再发生的行为)
2.探矿权转让(属禁止行为)
3.采矿权转让(属禁止行为)
4.土地增值税减免
5.市政工程报建
6.合作开发房地产
7.商品住宅外销
8.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9.拆迁物业报告
10.国土基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决算
11.测绘产品质量检验
12.核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13.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企业改建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地价评估报告审查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0项)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批(核准)
2.临时建设工程
3.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4.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5.城市详细规划蓝图
6.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7.城市雕塑
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9.采矿许可证及其变更、采矿年度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土地使用费减免
13.房屋租赁许可
14.房地产预售
15.房地产权初始、变更、抵押、转移登记
16.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书
17.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与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1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9.施工图设计文件
20.户外广告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城管办联审,工商局牵头)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6项)
1.市属测绘单位资格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4.测绘队伍任务登记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6.国外和港澳台设计机构方案
建设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项目(15项)
1.建筑业试验室资质等级
2.核应急、人防警报鸣放
3.建筑行业培训机构设立
4.核发建筑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5.专项安全认证
6.人防工程中间隐蔽质量监督检查
7.绿化企业资质等级、
8.白蚁防治单位资质
9.项目经理从业资格
10.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
11.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12.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
13.建筑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14.建设工程规划单位资质
15.水泥、建筑用钢筋、墙体材料等主要材料的使用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2项)
1.承担地震数值评价
2.安全前提条件审查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9项)
1.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
2.建设监理单位从业资格
3.燃气企业设立及燃气分销机构设立
4.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建设
5.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
6.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从业资格
7.建筑业试验资格
8.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9.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10.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
1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申请书
12.核发施工许可证
13.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管理
14.人防工程报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15.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
16.重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17.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
18.设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和燃气器具销售许可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7项)
1.监理合同
2.工程竣工验收
3.施工合同
4.工程造价师及计价专业人员执业证书
5.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审查
6.建设工程档案
7.水泥、建筑用钢筋、墙体材料等主要材料的使用
交通局(港务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设立民航运输企业
2.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3.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
4.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等级
5.水运工程监理机构资质等级
6.水运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招投标机构资格
7.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8.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9.设立公路企业及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
10.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经营权
11.驾校设立分支机构
12.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3项)
1.公路网规划
2.港口规划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
三、实行招标、拍卖事项(4项)
1.机动车辆租赁经营权、运力指标
2.驾校申请教练车指标
3.新增省内跨市公路客运线路及车辆指标
4.机动车驾驶培训业经营权(包括经营性教练场经营权)
四、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7项)
1.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权
2.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
3.市管地方公路工程项目的报建及开工报告
4.设立汽车、摩托车修理与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5.设立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含其他与民航有关的服务性企业)
6.港口企业设立
7.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8.港口岸线和水域的使用
9.办理海员证
10.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权
11.小汽车定编
12.粤港两地运输经营项目设立
13.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
14.境外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设立代表处
15.异地道路货运企业办理《驻深运输证》
16.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建及开工初审
17.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
18.公路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
19.设立公路收费站
20.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及服务业经营权立项
21.跨省道路客运线路及车辆指标
22.省内旅游包车额度
23.水运工程开工许可
24.水运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5.速递业务经营权
26.道路货运企业新增货运车辆
27.驾校办理《教练车证》、《教员准教证》
五、保留的备案事项(6项)
1.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
2.国内公路开发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公路的合同
3.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
4.申办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含其它与民航有关的服务性企业)的变更
5.中外合资建设码头的装卸费率标准
6.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及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水务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河道采砂(属禁止行为)
2.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4项)
1.水源调度计划
2.建设项目和大量用水企业节约用水及节水设施方案
3.水务工程估算及概、预、结算
4.水务建设基金安排项目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取水许可
2.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
3.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5.供水企业设立
6.水工程防洪调度方案
7.供水企业暂停供水
8.专业清洁机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资格
9.供水企业资质等级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3项)
1.已开发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2.供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3.供水企业供水服务承诺及实施结果
农林渔业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4项)
1.农业建设环境保护方案
2.设立或取消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和港澳流动渔民入会、转会
3.水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4.国内市外引进种禽畜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2项)
1.调整农业保护用地
2.核发《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国家规定及国际公约规定)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0项)
1.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部分项目初审)
2.核发《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
3.核发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狩猎证》(部分项目初审)
4.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含新增、更新渔船)初审
5.核发《水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特别经营许可证》、《捕捉许可证》
6.核发《渔业种苗亲体(专项)捕捞、收购许可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广东省渔业种苗专项(特许)许可证》、《养殖证》
7.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8.核发《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初审)
9.核发《海域使用证》(部分项目初审)
10.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1.核发《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及《出省木材运输证》
12.核发《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
13.核发《广东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进出口特许证》
14.核发渔业无线电台(站)执照
15.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及靠泊渔业码头
16.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及职务船员任职、解职
17.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
18.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19.渔业船舶登记
20.港澳流动渔船雇用境内渔工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船舶、设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2.省内木材运输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5项)
1.外商投资企业非国家控制产品内外销比例变更
2.核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4.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及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5.保税经营权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4项)
1.核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3.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4.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限下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其中,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与发展计划局、环保局、工商局、经贸局等部门联审,外经贸局牵头)、合同章程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2.核发《技术引进合同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技术出口
文化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9项)
1.设立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
2.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3.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
4.开办录像放映场所
5.设立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6.设立版权代理机构
7.本市新闻出版单位申请设立驻外机构
8.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9.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复制或制作与自身业务有关的非经营性音像制品、电子媒体非卖品和计算机软件
1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1.本市营业性表演团体在本市范围内演出
12.开展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
13.音像制品邮寄、托运
14.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15.版权合同登记
16.市属文物商店增设分店、代销点及经营内销文物
17.设立图书编委会、编辑部
18.境外摄影器材进关
19.成立文物保护管理所
二、实行招标事项(1项)
1.图书、书刊二级批发经营权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1项)
1.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初审
2.营业性演出
3.印刷企业设立(与公安局联审,文化局牵头)
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
5.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
6.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工程建设
7.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复制非经营性音像制品、电子媒体非卖品及计算机软件(含初审)
8.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
9.文物经营资格及建立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初审
10.田野考古发掘初审
11.新建博物馆
12.核定文物保护单位
13.为加工贸易项下出口产品配套的光盘、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初审
14.印制出版物
15.数据库、网络服务资质(其中网吧设立与信息化办公室、公安局联审,信息化办公室牵头)
16.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17.设立营业性艺术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场所
18.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维修
19.出版物进出口初审
20.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2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
卫生局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3项)
1.医疗机构设立及有关项目变更
2.外国医师宋华短期执业许可
3.核发《劳动卫生许可证》
4.从事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其从业人员技术合格证
5.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格
6.门诊部以下的社会医疗机构设立及其有关项目变更
7.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立及有关项目变更
8.食品卫生许可证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初审
11.采供血机构的初审及医院输血科(血库)采供血注册
12.为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出具初审证明
13.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从业人员技术合格证
计划生育办公室
一、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避孕药具经营许可证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
2.独生子女病残儿家庭生育二孩鉴定
外事办公室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项)
1.边境地区工程项目初审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5项)
1.结好事宜
2.现职部长以上级别代表团外事接待预算
3.授予境外人士“深圳荣誉市民”称号
4.公务车及驾驶员赴港澳证件初审
5.驻华大使馆、驻穗(厦门)领事馆领事来深探视被我司法机关关押的国民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
2.因公护照的颁发、延期、加页和加注,因公护照换发因私护照
3.外国人入境签证
4.颁发深圳市《外国专家证》与《港澳台专家证》
5.本市各单位邀请外国司局级以上人员来访事宜
6.我市有关单位邀请驻华大使馆、驻穗(厦门)领事馆官员来深活动及邀请外国记者来深采访事宜
7.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涉外案件(外国人在深受到侵害案、在深犯罪案)
2.本市各单位接待副部级以下外宾计划
环境保护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广东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登记
2.备用发电机环境影响登记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5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2.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3.环保企业资格登记
4.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5.进口废物许可证初审
统计局
一、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各区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市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调动
2.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市政府部门系统外统计调查项目
2.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统计资料公布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3项)
1.市政府部门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
2.统计登记
3.新开工企业和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广告企业设立
2.餐饮业价外服务费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小汽车经营权初审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1项)
1.粮食收购批发经营权
2.户外广告设立(与公安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管办联审,工商局牵头)
3.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和部分商品、服务价格(28项)
(1)国家行政机关收费;(2)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3)污水处理费;(4)地方电厂上网电价;(5)销售电价;(6)安居房价格;(7)公告市场地价;(8)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9)公共交通票价;(10)交通运输杂费;(11)医院自制药剂零售最高限价;(12)部分重要的医疗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13)部分邮政延伸服务收费:(14)燃气销售价格:(15)教育收费;(16)部分重要的口岸服务费;(17)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18)有线电视服务费:(19)环卫服务费;(20)收容、戒毒收费;(21)殡葬服务费;(22)机动车辆服务费;(23)保安服务费;(24)牲畜代宰费;(25)供水、供电、消防、信息工程安装维修费;(26)图书馆、档案馆服务费;(27)气象服务费;(28)部分中介服务费。
4.旧货市场的设立(与经贸局、公安局联审,经贸局牵头)
5.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广告显示屏
6.各种临时性广告
7.商标印制企业资质
8.工商企业登记注册
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
10.商品展销会登记注册
11.核发《收费许可证》
地方税务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4项)
1.纳税人申请听证
2.纳税人申请复议
3.纳税人申请行政赔偿
4.纳税人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7项)
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2.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
3.总机构纳税人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4.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5.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注销登记
6.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
7.纳税人申请邮寄申报方式
8.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
9.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抵)税
10.纳税人申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
11.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
12.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13.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14.纳税人申请少留或不留残值、采用其它折旧方法及加速折旧
15.纳税人申请误收退税、政策性退税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改变纳税年度
17.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报表
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3项)
1.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进口计量器具销售
3.成立计量服务机构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0项)
1.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标准合格证书》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从事安装计量器具业务资格
3.核发组织机构代码
4.核发《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5.电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和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
6.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作业操作证》
7.锅炉房报建、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及使用登记证、锅炉定检合格证
8.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资格
9.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方案
10.成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9项)
1.企业产品标准登记
2.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4.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
5.产品标识登记
6.低压锅炉化学清洗方案
7.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备案
8.锅炉安装单位及作业人员备案
9.企业质量认证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3项)
1.《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合格证》
2.《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合格证》
3.《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4.《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
5.《医疗器械经营(零售)准许证》
6.《医疗器械经营(批发)许可证》
7.《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8.医院制剂品种
9.《药品包装材料生产许可证》
10.《医院制剂配制品种》
1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3项)
1.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2.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3.麻醉药品的购用、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受理进口药品登记
旅游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项)
1.海滨游泳场及内河、内湖开办的游泳场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4项)
1.开办旅游景点、旅游饭店(含配套设立的健身俱乐部、游乐场、游艇俱乐部)
2.核发《桑拿按摩行业开业许可证》
3.设立饭店管理公司
4.设立旅游服务公司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资产评估立项
2.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查(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登记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3项)
1.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2.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3.企业改制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2.集体企业改制
信息化办公室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信息工程竣工验收
2.信息咨询中介机构经营资格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2项)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2.信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5项)
1.数据库、网络服务资质(其中网吧设立与公安局、文化局联审,信息化办公室牵头)
2.通信经营资格
3.软件产品和企业认定
4.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财政局联审,信息化办公室牵头)
5.通信管道的建设和使用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信息服务价格
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项)
1.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2.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方案
城市管理办公室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对设立游乐园及其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与游乐设施、管理技术、人员配备、附属商业服务网点等进行的审批(核准)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8项)
1.产外广告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审,工商局牵头)
2.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与公安局联审,城管办牵头)
3.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4.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绿化
5.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
6.临时排水许可证
7.灭鼠、蚊、蝇、蟑螂药物和白蚁防治药物生产、加工、经营许可证,开设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
8.绿化企业资质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准及年审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白蚁防治队伍资质
口岸办公室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深港过境巴士班次(属于省外经贸厅批准事项)
2.节假日陆路口岸临时延长开放时间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2项)
1.二线巡逻路、隔离铁丝网改移
2.节假日期间海港口岸增加客运航班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二线自管口、二线临时口开设
2.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侨务办公室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华侨(外籍华人)回国(宋华)定居初审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2.核发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
台湾事务办公室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台胞在深圳定居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台湾记者来深圳采访
2.台胞捐赠
3.深圳居民因公赴台交流
4.台湾人士(团体)来深圳交流
5.台湾居民申领多次入出境证件
6.台湾居民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
7.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确认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3项)
1.台胞入出境情况统计
2.接待台湾上层人士
3.台胞子女在深圳就读
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2.企业参保工人办理退休退职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失业救济金发放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4.工伤保险待遇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待遇
6.因公人员伤残补助待遇
住宅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4项)
1.相同产权和不同产权住宅的交换调整(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前置审批(核准)
3.党政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申请兴建安居房
4.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转为社会微利房(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个人申请购租安居房及办理安居房退房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安居房房改、房价补差、产权变更、取得完全产权
2.物业管理资质等级
体育局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5项)
1.申办体育重竞技项目和特殊性项目的经营活动
2.市级以上的国际、国内经营性体育竞赛和表演
3.从事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4.经营性的体育健身、娱乐项目
5.设立体育经纪、咨询机构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无线电频率指配
2.无线电寻呼企业经营资格
3.设置无线电台(站)
4.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5.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6.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组网资格
7.购置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专用频段电台设置
2.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资格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企业或项目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资格
2.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外广告(标识)初审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
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项)
1.核定区内企业内外销比例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3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概、预、结算
3.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台及境外培训初审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8项)
1.货物进出口
2.区内市属国有资产权属变动
3.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立项
4.区内招调干部、工人
5.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登记
7.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8.各类企业设立与变更
特别说明: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涉及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修改的,自修正案生效之日起实施。
d27988--011220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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