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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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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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陈敏尔2015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5年6月12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和部分下放17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层级,转变2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合并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2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3项。同时,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现一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政审批权运行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7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项)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项)
5.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项)
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0项)
附件 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
食盐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卫生计生委
3
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水利厅
4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省水利厅
5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公安厅
6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事项,其他事项保留。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省体育局
下放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质监局
泵、化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输水管、建筑防水卷材等产品的生产许可下放市(州)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3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质监局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司法厅
下放到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5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司法厅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6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司法厅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除权限内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及下属企业施工资质审批外,其他施工企业资质审批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
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级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认定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三级资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
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除权限内中央、省属建设施工企业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外,其他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发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下资质审批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除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及下属企业和一级以上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他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
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交通运输厅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4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5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农委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7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农委
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转变为行政许可事项(初审上报类)。
2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国办“办28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省发展改革委
转变为行政许可事项(初审上报类)。
附件4
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省农委
合并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员、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2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农委
3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农委
4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省农委
5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农委
6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农业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7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6号)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增加职责的批复》(省编办发〔2012〕376号)。
省政府金融办
合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8
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审批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6号)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增加职责的批复》(省编办发〔2012〕376号)。
省政府金融办
9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6号)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增加职责的批复》(省编办发〔2012〕376号)。
省政府金融办
附件5
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对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保护距离要求的防护方案进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省能源局
2
外商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省商务厅
3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省文化厅
附件6
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3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承接方式
1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司法部
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省司法厅承接,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司法部
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省司法厅承接,下放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承接,与“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项目合并。
4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承接,下放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承接,与“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项目合并。
6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承接,下放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承接,与“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及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合并为“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许可”。
8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承接。
9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交通运输部
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承接“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项目。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项目承接后下放市(州)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
10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承接。
11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省安全监管局承接。
12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省旅游局承接。
13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省文物局承接。
14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省文物局承接。
15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无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接。
16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接,与“特殊药品许可”项目合并。
1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接,与“特殊药品许可”项目合并。
18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接,与“药品生产(委托生产)企业许可和权限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项目合并。
19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能源局
无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承接,与“水电项目的验收、概算调整”项目合并。
20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接。
21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无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省农委承接。
2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农委承接,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项目合并。
23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林业厅承接,委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并完善有关委托执法程序。
24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承接。
25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承接。
26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质检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省质监局承接。
27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质检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
省质监局承接,与“权限内计量检定人员计量检定证件核发”项目合并为“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28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质检总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
省质监局承接。
29
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公安部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公安厅承接,与“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项目合并,省政府决定取消。
30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国气象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下放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局承接,与“气象台站观测场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其他活动审定”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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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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