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民社发(1991)8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
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适应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对全国性社会团体使用社会团体编制(以下简称社团编制)以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团编制适用于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民政部核定。本规定下发后,编制管理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原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民政部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
三、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从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退休、离休人员中聘用。
四、社会团体执行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目前属于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五、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性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设在的单位,负责社会团体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六、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损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目前开支国家行政、事业经费的社会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实现经费自理。
七、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的兼职领导人及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工资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八、被聘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原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退休规定执行,费用由聘用的社会团体支付。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地区,社会团体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退休养老金,参加社会统筹。被聘用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退休、离休,其福利待遇按国家对退休、离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中发[1984]25号)中“未经上级批准,不要担任或兼任这类组织职务”的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仅适用于由民政部登记并管理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评论

格式化、悲伤

各级别面积是怎么规定的?

10分钟前

你是我依靠

办公室照样是套间!!套间内是什么配置?应按规定巡查,要严肃处理。

5天前

目空一切的王

依法合规,厉行节约,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

半年前

一声兄弟

转发了

半年前

相思寄

还是太多,精简下吧,尤其是二级局、事业单位一类的,推向市场,提高质效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
民政部公告第41号——不予重新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名单 民政部公告(第41号)经查,下列社会团体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重新登记;自公告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再以这些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将按“未经登记,
民政部公告第190号――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0号)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现予以公告。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4
民政部公告第141号――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41号)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现予以公告。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民政部公告第156号――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56号)全国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公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名称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中国青年实业发展促进会名称中国青年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