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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5年9月25日转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对有关问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85年9月25日转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性组织的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所称的全国性组织,是指全国性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社会团体,不包括列入党政军编制序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种组织,也不包括宗教团体。
不属于全国性的组织,其名称不得冠有“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全国性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全国性组织的成员,要有足够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它的学术、业务活动范围比较广,在国内的影响和作用比较大,并在对外活动中有能力和权威代表我国某一方面进行活动。
(2)全国性组织要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3)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正当的经费来源。
(4)申请成立全国性组织要有一个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筹备机构及其负责人。成立全国性组织,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用行政办法强行组合。
(5)申请成立全国性组织,要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确认的章程草案,它的宗旨必须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反映成员的共同目的和要求。禁止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全国性组织的申报和审批
凡申请成立全国性组织,都要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成立。一般的全国性组织,按照不同类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审核批准。
(1)社会学术组织: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由国家科委审核批准;属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暂由国家体改委审核批准。
(2)社会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包括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等,由国家经委审核批准。集资性组织(如各种基金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按《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3)社会福利组织,由民政部审核批准。
(4)以上三类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例如:对外民间交流组织,由外交部审核批准;侨务组织,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核批准;新闻组织,分别由新华通讯社、广播电视部审核批准;文化组织,由文化部审核批准;教育组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卫生组织,由卫生部审核批准;体育组织,由国家体委审核批准;政法组织,分别由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审核批准。
审批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的精神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规定和办法,严格把关。
审批成立全国性组织必须掌握以下原则:
第一,凡新成立的全国性组织,不列入国家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定级别,人员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不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领导成员应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不由行政部门任命。
第二,全国性组织应按门类或大的行业组建,不要划分过细。一个门类或大行业,只能成立一个全国性组织。全国性组织需要成立分支组织时,应征得业务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同意。
第三,属于重大的特殊性的全国性组织,由各有关审批机关提出意见,报中央或国务院审核批准。
第四,批准成立全国性组织时,一律要正式行文,不能以领导同志的口头指示或批示代替正式批复文件。各审批机关的批文都要抄送国家体改委。
军队系统的全国性组织的审核批准办法,由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四、全国性组织的复查
从198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达之日已成立的全国性组织,都必须进行复查。
凡有中共中央(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该组织的批文,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同意成立该组织的亲笔批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正式批文的,均可向审批机关申报说明情况,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情况以外的全国性组织都要重新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二)是否符合全国性组织的条件;(三)实际活动内容是否与宗旨一致。所有需要审查的全国性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在1985年12月底以前向审批机关申报,并对上述审查内容作出说明。经过审查,对确有必要继续存在又符合全国性组织条件而未经批准的组织,要补办批准手续;对不予保留的组织,应予以撤销。
在1985年12月底以前未向审批机关申报复查的全国性组织,以自动解散论。
经过复查同意继续存在的全国性组织,在1986年3月底以前按附表格式填写登记表报国家体改委(一式二份)。
五、全国性组织的汇总备案
凡1981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目前仍在开展活动的全国性组织,要在1985年12月底以前按附表格式填写登记表向审批机关和国家体改委(一式二份)备案。
各审批机关于1986年3月底以前将所有新成立的和经过复查登记的全国性组织名单一览表报国家体改委,由国家体改委汇总后报国务院。
六、全国性组织的新闻报道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对新成立的全国性组织进行宣传报道时(包括登广告),要向有关审批机关核实,未经批准的不得报道。
七、成立地区性的社会团体也要从严控制。审批和复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精神,参照本规定制定。
附:全国性组织登记表
附: 全国性组织登记表
组织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 批准文号
成立日期 审批机关
主要负责人 经费来源
办公地点及电话
本组织的宗旨
备注
19年 月 日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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