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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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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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中国奶业协会2017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推广运行第三章专用标志第四章生产企业第五章注册程序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实施学校第八章法律责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中国奶业协会 2017年7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四章 生产企业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七章 实施学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续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简称学生饮用奶计划、学生奶计划)原由农业部、教育部等七个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启动实施,是以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促进中小学生发育成长、提高中小学生健康水平为宗旨,在全国中小学校实施的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计划。
第三条 “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系指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现阶段推广以生牛乳为原料加工,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的超高温灭菌乳;以生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及营养强化剂的灭菌调制乳。
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应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原料奶须来自新鲜优质奶源。
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学生饮用奶直供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 学生饮用奶统一纳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原料奶和成品必须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及其奶源基地和配送企业、实施学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从事“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相关工作与活动,生产、配送、组织饮用学生饮用奶,生产学生饮用奶原料奶,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地不再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奶业协会同意,不得以“学生饮用奶计划”、“学生奶”名义组织或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七条 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在政府及部门的倡导支持下,中国奶业协会引导推动,实行市场机制运作。
第八条 中国奶业协会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全国的推广管理。
中国奶业协会确认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推广协调。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及学生饮用奶计划组织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乳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为学生营养改善生产供应优质乳品,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拓展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学校和学生数量。
第十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http://www.schoolmilk.gov.cn)是中国奶业协会主办的“学生饮用奶计划”官方网站,设立电子信息化管理窗口,提供“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相关通知公告等资讯。
第十一条 中国奶业协会建立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电子信息化管理。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的注册、奶源基地和产品品种以及供应情况备案,有关材料的提交等,均通过该系统。
第十二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根据学生营养改善需要,适时调整推广对象和增加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实施调整前应进行营养评价和风险评估,先行试点,稳妥推进。相关规定由中国奶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应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或其他涉及牛奶制品进校的公益项目相衔接,宣传饮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产品,扩大“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范围。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的机构应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等支持。
对在“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奶业协会予以表彰。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经原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农业部公布,用以标识在学校推广的学生饮用奶的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由示意奶滴上的“学”字图形、“中国学生饮用奶”和“SCHOOL MILK OF CHINA”中英文字体组成的圆形图案,用红、绿、白三种颜色着色。
标志印制按《学生饮用奶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T/DAC 001)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依法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中国奶业协会是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
第十八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企业,许可其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予以公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终止其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资格。
第十九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申请延续注册,继续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第二十条 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可将标志用于核准备案的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学生饮用奶计划宣传和相关的广告。生产企 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使用。
禁止在非备案的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上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等相关字样。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对供应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上仿冒或使用近似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中国奶业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 乳品加工企业自愿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生产学生饮用奶,并遵守本办法和学生饮用奶标准。
中国奶业协会对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奶源基地、学生饮用奶产品品种、供应情况实施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以生产工厂(公司)为注册主体。企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液体乳类乳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液体乳生产三年以上;
(二)日处理(两班)生牛乳能力200吨以上;
(三)通过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近三年内国家质量监督抽检合格且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必须有自建自控或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生牛乳产量应满足学生饮用奶生产要求,质量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应达到学生饮用奶原料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奶牛场泌乳牛存栏200头以上;
(二)生牛乳达到学生饮用奶原料奶标准(T/DAC 003);
(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疫情;
(四)通过《学生饮用奶 奶源基地管理规范》(T/DAC 002)评估认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建有专业配送服务系统。配送服务系统可企业自身组建或委托配送。应有专用配送车辆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配送车辆应为厢式货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饮用奶工作,建立包括原料奶供应、包装材料采购、加工生产、配送服务等生产管理制度,承担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内征订、储藏、保管、发放等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中国奶业协会组织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注册,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颁发“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标牌,核发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是核准注册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的编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因遗失、损坏补发的证书,注册文号不变;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资格被注销的,注册文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一条 注册文号格式为SMC+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首次注册年度后两位数字+两位注册顺序号。
SMC为SCHOOL MILK OF CHINA(中国学生饮用奶)缩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评估、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检查抽查等条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企业不得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学生饮用奶。
第二十四条(一)所列情形不包括申请企业为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集团子公司。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登录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站设置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窗口,在线填写《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书》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信息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品种明细表,证照有效时间距离到期日6个月以上;
(三)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时间距离到期日6个月以上;
(四)液体乳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主要生产设备、学生饮用奶生产线设备、学生饮用奶相关主要检测仪器及检测项目清单;
(六)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制度目录;
(七)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奶源、加工、包材采购、贮藏、配送、入校、召回、追溯体系、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
(八)拟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清单、学生饮用奶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工艺控制点技术参数及说明、学生饮用奶产品预包装设计图样;
(九)申请前1年内每季度1批次与拟生产学生饮用奶同类产品自检报告;申请前1个月内1批次与拟生产的学生饮用奶同类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十)申请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推荐函,没有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的提交自荐函。
第三十六条 经网络管理系统在线预审形式审查合格后,申请企业组织拟作为奶源基地的奶牛场登录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填写有关信息,并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企业将《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书》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中国奶业协会。
中国奶业协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包括学生饮用奶生产加工厂和奶源基地。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企业将评估通过的奶源基地向中国奶业协会提交备案。经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予以备案,颁发证书、标牌;其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申请再评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继续作为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
第三十九条 经材料审核、现场评估、综合评定,符合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站公示7天,如无异议,准予注册。
注册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奶源基地、学生饮用奶产品在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站上公布并实时更新。
第四十条 经核准注册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一)生产企业加工场所迁址;
(二)新建生产车间生产学生饮用奶;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四)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调整学生饮用奶生产品种;
(六)其他涉及本办法规定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的企业,申请方式同首次注册。申请材料除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材料:
(一)生产企业加工场所迁址,提交第三十五条(一)、(二)、(三)、(四)、(五)所列材料;
(二)新建生产车间生产学生饮用奶,提交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五条(三)、(四)、(五)所列材料;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说明变化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四)改变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前款(一)、(二)情形须进行现场评估,并提交3批样品的全项目自检报告和1批样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全项目检测报告。
变更注册程序未作规定的,可适用首次注册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决定准予变更的,属于第四十条(一)、(四)、(五)情形,向申请企业颁发新的证书,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因迁址进行全面现场评估的,证书发证日期为重新核准之日,有效期自重新核准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注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生产企业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满后如继续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应在期满前60天向中国奶业协会申请延续。
第四十四条 生产企业申请延续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申请方式同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
(一)生产条件、管理制度、产品品种未发生变化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提交第三十五条(一)、(二)、(三)、(十)所列材料,不再进行现场评估,提交的证照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申请企业应在申请书中说明变化情况,须进行现场评估;
(三)管理制度、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应在申请书中说明并提交变化后的材料。
延续注册程序未作规定的,可适用首次注册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有效期满前60天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未履行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合同;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根据提交的材料和持证期间的考核结果,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准以延续注册,颁发新的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自作出延续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注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注册证书遗失、损坏的,向中国奶业协会申请补办,申请方式同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证书补办申请表;
(二)遗失的,提交在本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截图或材料;
(三)损坏的,提交损坏的证书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证书,注册文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注明补办。
第四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自愿退出学生饮用奶生产,应当向中国奶业协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申请方式同首次注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销申请表;
(二)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原件。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办法终止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注销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和注册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许可有效期未满,生产企业申请退出的;
(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
(三)生产企业主体资格终止的;
(四)注册证书被依规撤销的;
(五)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饮用奶实施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承担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原料奶和产品在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原料奶实施《学生饮用奶 生牛乳》(T/DAC 003)标准,超高温灭菌乳纯牛奶实施《学生饮用奶 纯牛奶》(T/DAC 004)标准,灭菌调制乳实施《学生饮用奶 灭菌调制乳》(T/DAC 005)标准。
第五十二条 生产学生饮用奶应固定生牛乳储藏罐和生产线。纯牛奶、灭菌调制乳包装采用保质期不低于45天的无菌包装材料。
第五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温观察、留样保存,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
每个学期每个学生饮用奶产品品种和每个奶源基地原料奶应随机抽样1份,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全项目检测,检测报告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中国奶业协会。
第五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产品,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配送到校的纯牛奶、灭菌调制乳产品必须保证饮用当日距离保质期到期日30天以上。
第五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问题时,未出厂的产品应立即封存,已配送到校的应立即通知学校,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学生在校饮奶异常情况,应立即协助学校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告中国奶业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建立学生饮用奶产品追溯体系,保证产品可追溯。
鼓励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FSSC 22000)、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 33300)。
第五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应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并实施《学生饮用奶 奶源基地管理规范》(T/DAC 002)。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应加强重大疫病防控,坚持国家规定的疫病监测。应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加强饲养管理,严格用药,保持奶牛健康和生牛乳质量安全。
第五十九条 建立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考核制度。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及奶源基地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填报更新相关数据和提交有关材料,应参加中国奶业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
第七章 实施学校
第六十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向学生进行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教育,普及饮奶知识,开展适应学生年龄的有关饮奶与健康的活动,培养学生养成科学的饮奶习惯。
第六十一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须组织学生饮用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产品,在“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中招标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二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定专人负责。供奶企业应配合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奶品保存、饮用等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流程。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做好奶品接收、储存、发放、饮用管理,禁止露天暴晒。对当日送校当日饮用的,应及时分发;对集中配送分日饮用的,应设专门储藏房间,保持环境清洁和保障安全。
第六十四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自行确定课间饮用、加餐饮用或正餐饮用等方式,但要在教师的监督下集体饮用,开启包装后一次性饮完。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饮奶并检查异常情况,监督指导回收废包。
第六十五条 学生饮奶出现异常情况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组织救治,停止饮用该批次牛奶,就地封存该批次产品,同时通知供奶企业,报告所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六条 在事故尚未定性前,学校应及时做好学生抚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不擅自发表事故性质言论。在确定事故原因后,学校应当及时消除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消除学生及其家长的疑虑,恢复正常秩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二)未经注册擅自生产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产品;
(三)伪造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
(四)供应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上仿冒或使用近似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五)在非备案的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上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或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等相关字样;
(六)擅自以“学生饮用奶计划”、“学生饮用奶”、“学生奶”名义组织或从事相关活动;
(七)其他涉及侵权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取得注册的予以撤销并公告,申请企业或被许可企业不得再申请注册: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二)隐瞒真实情况;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四)涂改注册证书;
(五)注册后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未申报;
(六)其他依本办法应当撤销注册的情形。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生产学生饮用奶进行整改;拒不停止生产的,撤销其注册并公告,不得再申请注册:
(一)原料奶或产品不符合学生饮用奶标准;
(二)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学生饮用奶;
(三)未按备案的产品品种或包装材料及规格生产;
(四)配送进校的产品距离保质期到期日不到30天;
(五)发生学生饮用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依本办法应当撤销注册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记入其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并公告。
(一)在市场销售学生饮用奶;
(二)原料奶来自非认定的奶源基地;
(三)变更奶源基地未备案;
(四)调整学生饮用奶产品品种未备案;
(五)已注册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未申请变更;
(六)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生产、推广等相关信息;
(七)未规范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八)学生饮奶发生群体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
(九)配送车辆不符合要求;
(十)其他依本办法应当撤销注册的情形。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学生饮用奶进行整改,拒不停止生产的,撤销其注册并公告,不得再申请注册。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资格,撤销其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取得资格一年内没有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产品。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原料奶的奶牛场。
第三方检测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检测乳制品资质的机构。
T/DAC XXX-XXXX,中国奶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T为团体标准代号,DAC为中国奶业协会代号,XXX为标准顺序号,XXXX为发布年代号。
第七十四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和“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证书、标牌统一样式,可按照要求从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打印和自行制作。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0日公布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奶业协会公告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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