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2 06:56
283人看过
中央银行
财产
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正常进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有效惩治犯罪,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一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领馆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领事官员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具有中国或者第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