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民商法类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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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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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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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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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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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要深刻领会江总书记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和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安全管理,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地区、本辖区铁路道口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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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整治确保行车安全的通知
一、铁路沿线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对广大群众加强遵守道口交通秩序的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道口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铁路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增强道口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维护铁路道口安全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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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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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
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赡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