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行政法类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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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医师节”的批复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中国医师节”的请示》(国卫办报〔2017〕138号)收悉。同意自2018年起,将每年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具体工作由你委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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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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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津审改办发[2003]1号)的部署,现就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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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行政许可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积极开展学习与培训,认真清理行政许可的依据、项目和实施主体,建立与《行政许可法》配套的相关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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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已取消调整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意见
加强和改进已取消调整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是巩固已有成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审改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和省市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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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4项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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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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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民间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地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及民间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民间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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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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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出现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中的违纪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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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行政许可法即将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必将对政府的管理观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工作健康、有序、扎实开展,现就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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