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婚姻家庭法规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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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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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耿马、西盟两个自治县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所作变通规定的决议
一、会议批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执行《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即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仍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其中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可按变通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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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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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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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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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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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赡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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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赡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
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