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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于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订本)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

    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以身作则,带头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为依法足额征收车辆通行费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促进了我国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江苏省生育保险条例(新版全文)

    江苏省生育保险条例(新版全文)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如下所示: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和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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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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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赡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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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

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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