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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于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巩固国防,促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订本)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江苏省生育保险条例(新版全文)

    江苏省生育保险条例(新版全文)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如下所示: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和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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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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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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