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争议很常见,劳动争议在下一上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大家知道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吗?接下来询律网小编将为大家解答。
日常生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争议很常见,劳动争议在下一上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大家知道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吗?接下来询律网小编将为大家解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 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1)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3、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4、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以上就是询律网小编整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有法律上问题,可关注咨询~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