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那么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工龄怎么计算以及工龄有什么用等相关问题。
一、工龄怎么计算
工龄可以从劳动者正式参加工作时算起,也可以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当月算起。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作为其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工时都能算作工龄;而连续工龄满十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就能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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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龄有什么用
1、带薪休年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中: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医疗期长短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企业不得因员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护期间。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病假工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4、探亲假
对职工探亲假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5、养老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越高,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越高。
工龄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工龄是用于计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的一项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被确认为几年工龄,视同缴纳几年社保,工龄越长,享受的福利待遇越高。
6、经济补偿金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7、出境地定居离职费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的离职费,其标准是:
连续工龄满1年至10年的,每年工龄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工龄发给本人的1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8、对部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工龄”关涉在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以及以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时,部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法律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长,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这类相对就业能力较低的劳动者,予以了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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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龄的分类
本企业工龄(以前,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企业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各企业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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