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就有相应的工龄,工龄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那么,工龄怎么认定?以及工龄怎么计算?
一、工龄怎么认定?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2、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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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龄怎么计算
工龄可以从劳动者正式参加工作时算起,也可以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当月算起。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作为其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工时都能算作工龄;而连续工龄满十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就能办理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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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龄有那些分类?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劳动、工作的总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即:把之前的工龄“存储”后,再把工龄“清零”,与新单位去签约)。
本企业工龄(以前,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企业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各企业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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