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很多人会感到迷茫,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也不清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聊聊这两个关键问题。
一、劳动争议由哪个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以及便于法院调查取证等因素考虑的。比如,小王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也在北京,若他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那么北京市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小李与一家注册地在上海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工作地点,实际工作中他被派往多地出差,这种情况下,若发生劳动争议,则由公司所在地即上海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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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例如,小张在深圳的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广州,当他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他既可以向深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广州(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双方同时申请,那么由广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有劳动者在多个城市都有工作履行地,哪个仲裁委员会先受理了案件,就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不像在法院诉讼中那么明显。一般来说,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在一些大城市,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大小等因素,在不同层级的仲裁机构之间有一定的分工。比如,一些重大、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而一些简单的案件则由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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